一、总则
1.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加强法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工作原则。法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法学院内所有部门、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开展活动的其他人员。
二、消防安全责任
1.领导责任。法学院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学院工作计划,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和资源,定期组织研究、部署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院长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院长开展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监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2.各办公室责任。各教研室、办公室、实验室等负责人是本室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学院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教师责任。教师在授课、指导实验等教学活动中,应向学生传授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学生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实验设备和仪器,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负责本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离开时关闭电源、门窗等。
4.学生责任。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得在校园内随意焚烧物品;发现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
三、消防安全管理
1.日常管理。加强对学院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学生宿舍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完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禁止在非吸烟区吸烟,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防火检查与隐患整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院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对教职工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新入职教职工、新入学学生应在入职、入学后及时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火灾应急处置。发生火灾时,发现人员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并报告学校保卫处和相关领导。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给学校的消防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附件:法学院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名单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法学院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