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系学生实习质量,规范学生实习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法律系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非考研学生毕业实习时间安排在第7、8学期进行,时长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8个月;考研学生以报名参加考试为准。未达到免于实习的条件,需在考研结束后的次年1月初,开始参与学校组织的第二批次实习,可选择参与集中实习或申请自主实习,实习时长为4—5个月。学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系安排的实习期限实习。不得自行推迟实习或提前结束实习。
第三条 选择集中实习的,学生实习单位由学院统一联系、组织。学生原则上不得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单位确定前,学生可以根据愿望提出实习单位安排申请,由法律系酌情处理,实习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换。
选择自主实习的,学生需要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手写版)、家长签字同意,并出具实习实践单位同意接收的实习实践证明。(需提供企业证明资料:企业单位的经营执照或经营许可,如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贵单位的接收证明函即可)。实习过程中结合专业和个人发展需求可更换实习单位,但不得超过三家,更换单位需向实习指导教师报备并重新提交相应实习材料。
第四条 集中实习的每个实习点即为一个实习小组,确定一名实习学生为实习小组组长。分散实习由系内指派专业任课教师担任专业指导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指导。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思想、生活、纪律等管理,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保持联系。
第五条 学生实习期间,应服从实习单位管理和工作安排,虚心学习,勤奋工作。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上下班制度、保密制度、请假制度、安全制度等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旷工,不得泄露职业秘密,不得有可能导致人身、财产危险的言行。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请假:
(一)直系亲属结婚、病危或去逝的;
(二)参加公务员、法考等与就业相关考试的;
(三)本人生病,医生建议需要休息的。
属第一、二种情形的,请假时间不得超过7天;属第二种情形的,根据实习所在地人民医院出具的就诊病历建议的期限处理,但不得超过1个月。
凡需请假的学生,须提交请假申请书,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带队指导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报法律系审核,并按照我院请假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法律系报学院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一)擅自推迟实习或提前结束实习的;
(二)不服从实习单位管理和工作安排的;
(三)不遵守实习单位管理制度的;
(四)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成绩应评定为不及格,并顺延一年,参与下一年级学生实习。
(一)因事请假累计时间超过15天的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1个月的;或无正当事由缺勤累计超过10天的;
(二)不服从实习单位管理和工作安排或不遵守实习单位管理制度被辞退回学院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纪或违法的。
第九条 各类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送达给学生本人,通知其父母,报学院学生处,并予以公告。实习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2023届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实习实践管理规定》(202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法律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法律系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