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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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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实习指导教师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 2023-03-1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在实习环节中配备指导教师是提高教学实习质量的重要保障。为明确指导教师责任,规范教学实习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是指学院派出对学生实习活动等实践教学提供指导,并对学生日常生活进行管理的教师。

第三条 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可以充分指导学生实践教学活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是加强学院对实习生的管理,充分与实习单位交流和沟通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指导教师的选派和责任

第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为法律系任课教师。

第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

(二)能够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实践技能训练指导,能满足相关实践教学任务实施的各项要求;

(三)具备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能协调法律系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工作。

第六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和义务:

(一)指导教师全程管理学生实习过程,随时关注每个学生,及时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

(二)指导教师应服从系内的安排。

(三)根据实习单位具体情况和要求,协调与实习单位的关系。

(四)辅导员对实习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严格纪律要求,关心学生日常生活,帮助解决学生所遇到的生活困难。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实习生的各项专业学习、实践技能的培训等。

(五)指导教师应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学院有关规定。不得收受实习单位或实习生的任何财物,不得干涉实习单位任何公务。

(六)指导教师应保持与系内的联系,留有即时联系方式。

(七)在发生紧急事件情况下,辅导员教师应及时通知系办公室,并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处理,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第三章 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七条 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教师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指导教师指定后,不得随意变更或撤消。

第九条 对指导实习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保证教学实习质量的指导教师,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报送学院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学院有关规定冲突的,执行学院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系

2022年10月6日

学校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前程大街117号

学校网址:http://www.lshhxy.edu.cn/